第三章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條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一條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按照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技術導則和標準的要求,與居住區、水源保護區、交通干道、工廠和企業等場所保持嚴格的安全防護距離,并對場址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充分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符合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并依法辦理選址批準手續和建造許可證。不符合選址規劃或者選址技術導則、標準的,不得批準選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的工程和安全技術研究、地下實驗、選址和建造,由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
(一)有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
(四)有相應數額的注冊資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00萬元;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億元。
(五)有能保證其處置活動持續進行直至安全監護期滿的財務擔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條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以及許可證的內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和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對處置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并對處置設施周圍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進行放射性監測。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監測數據,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周圍環境中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構成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報告,開展有關事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設計服役期屆滿,或者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已達到該設施的設計容量,或者所在地區的地質構造或者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處置設施不適宜繼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法辦理關閉手續,并在劃定的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關閉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處置單位應當編制處置設施安全監護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后,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安全監護計劃,對關閉后的處置設施進行安全監護。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因破產、吊銷許可證等原因終止的,處置設施關閉和安全監護所需費用由提供財務擔保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檢查或者核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放射性廢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應級別的安全保衛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和人員防范措施,并適時開展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對其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產生、排放、處理、貯存、清潔解控和送交處置等情況。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和設施運行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和期限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活動。
第三十四條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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