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記者楊毅沉 魏董華 陸文軍)從北京、上海、天津三個直轄市,到廣州、杭州等省會城市,國內越來越多的大城市傾向把行政限車政策變成“標配”。“五一”前夕,杭州市更是明確對個人存量汽車加以限制,意在實現“一人一車”的政策導向。不過,目前相關政策不僅被指難獲法律支撐,還有違市場化控車方向,并且缺乏頂層設計和統一管理,這些成為國內大城市限車繞不過的三道坎。凈化新風機
“一人多車”受限難獲法律支撐
與北上廣等城市居民新購車時需搖號、競價購買指標相比,杭州從今年3月起不僅對個人購車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五一”前夕還出臺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存量當中“一人多車”情況的限制。機房新風機
據杭州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金琳介紹,按修改后的《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指標。北京機房加濕器
金琳說,此舉借鑒了廣州和天津的做法,對個人名下既有小客車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其本意是體現“一人一車”的政策導向,增強社會公共資源使用的公平性。不過,不少法律界人士卻對這一政策出臺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
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煒據此認為,機動車作為物權的設立、轉讓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與此同時,《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條明確:“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同時該規定還對機動車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事項做出具體說明。朱煒認為,從法律的層級來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對機動車登記的程序進行設定、修改。而此次杭州市的暫行規定顯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
社會評論員俞柏鴻認為,按照下位規則服從上位法律的原則,杭州這項公共政策尚存法律漏洞。知名律師、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表示,這項政策具體做法是不是科學,有沒有法理依據,還需研究。
行政限車有違市場化控車方向
針對杭州限購政策,浙江工業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吳偉強認為,在現階段,期待限購以減少交通擁堵實屬無奈。
“雖然該方案也涉及單位車輛和私人車輛一起受限、一手車和二手車區別對待、搖號和競價并行等措施,體現了一定的均衡性,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不能僅靠限購和限行。”吳偉強說,“在杭州之前限購的城市,哪個大城市在限購后交通明顯改善?導致交通擁堵的根源和頑疾不可能通過限購的方式消除。”
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數據,今年1月-3月,國內汽車產銷分別達589.17萬輛和292.23萬輛,同比增幅均在10%左右。業內專家認為,在國內汽車消費需求依然旺盛、汽車工業成為國內經濟發展強勁動力的情況下,各地更應學習國際大都市經驗,學會多用市場之手治堵:一方面加速完善公共交通建設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形成以燃油稅、中心區停車費、擁堵費等為杠桿的市場化調控手段。
汽車行業分析師鐘師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規劃和市場化手段,引導限制私家車有序使用,凡事謀在前,切忌末端治理。俞柏鴻表示,在現有道路體系之下采取限購雖是無奈之舉,但其背后折射出政府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法律上沒規定可以限制購車,但地方政府可以提高用車成本。”俞柏鴻說,“法治社會要依據國家現有法律制定政策,相關部門不能打法律的擦邊球。”
各自限車缺乏統一管理
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末中國汽車保有量已達1.37億輛,全國有31個城市的汽車數量超過100萬輛。面對越來越多的大城市希望借“限購+限行”的限車手段,業內人士提出,如果迫不得已限車,國家應在法律和政策層進行頂層設計,防止限車政策被“濫用”。
從部分城市有些“自相矛盾”的限車政策看,“說限就限”的弊病突出。目前,上海、杭州等地對新能源汽車并未限制,一些限車城市也對汽車污染大戶“手下留情”。對此俞柏鴻認為,從政策出臺的目的看,如果是為了治堵,那么就不應當允許新能源汽車不受限制。試想,如果所有準備買車的人都改買新能源車,汽車增量依然不能受到控制,堵車還是解決不了。而如果是為了環保,則應該首先強制淘汰“黃標車”。
世界資源研究所可持續交通中國項目組主任張海濤認為,各地的汽車購置和使用規則都不一樣,如果一些城市在市場化手段調控后仍“迫不得已”要依靠限車解決緩堵治污問題,也需要根據一些車輛與道路的量化標準,在政策制定時更加全面、合理地通盤考慮,同時設定一定的啟動響應條件。
“限購+限行”能不能被地方任意采用?如果真到了必須采用之時,其臨界指標又是多少?其程序正義又應當怎樣?這些問題都亟需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解答。奧特思普科技新風 |